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工作,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确保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根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山东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是指在社会团体中拟担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选任制秘书长职务,在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拟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职务,在基金会中拟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工作,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由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核,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审核。
第五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支持所在社会组织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二)遵守宪法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认真学习并带头执行社会组织管理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四)顾全大局,团结同志,工作勤勉,尽职尽责,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符合相关规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其他规定需要满足的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
(一)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
(三)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之日起未满5年;
(四)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五)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社会组织涉及成立、换届或届中调整的,在履行民主选举前将负责人候选人信息报审核单位。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负责人候选人,不得进入民主选举程序。
第八条 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程序:
(一)社会组织研究提出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名单,报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提交下列材料:
1.《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表》;
2.《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个人承诺书》;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进行报批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还应提交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批或备案意见。
(二)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有关材料的完整性和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核。审核的主要方式为信息比对,必要时,也可以采用走访、谈话、函询等方式进行调查审核。
(三)对经初核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在指定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的,告知相关社会组织依有关规定进行民主选举。
公示期内收到群众反映问题的,由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调查核实。经调查符合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条件的,告知有关社会组织依有关规定进行民主选举;不符合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条件的,告知有关社会组织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五)社会组织按规定程序召开民主选举大会,选举结果按规定程序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将选举结果报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