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山东航空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致力于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接受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捐助,全力支持和推动山东航空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遵循合法、自愿、诚信、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资金数额为人民币肆佰万元,来源于山东航空学院接受的社会捐赠款。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机关是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机关是滨州市民政局,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391号(山东航空学院内),邮编2566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与市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接受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合法、安全、高效地运作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三)设立基金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1.奖励山东航空学院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
2.资助山东航空学院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3.资助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事件的特别困难的山东航空学院教师和校友;
4.支持山东航空学院重点专业、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
5.支持山东航空学院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6.资助有利于山东航空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7.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开展相关公益资助项目。
(四)开展捐赠者、受益者联谊等活动;
(五)开展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
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对基金会负责。
理事会由5-25名理事组成,并聘请名誉理事若干人。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自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三)为本基金会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负责人或个人;
(四)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山东航空学院和主要捐赠人分别提名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六)任理事的山东航空学院人员视工作需要更替。
第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的权利: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理事会会议;
(二)提议召开理事会,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具有知情权;
(四)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与本基金会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五)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质询;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理事的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基金会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基金会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
(二)认真阅读基金会的各项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基金会管理活动状况;
(三)亲自、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章程允许或者经理事会决议通过,不得将其职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对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时,征求有关专业人士的意见;
(五)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设定和管理内部组织机构,制定管理制度;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
(六)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收支预算和决算;
(七)制定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方案;
(八)决定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和秘书长报酬事项;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决定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十)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必须及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或者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或者不召集和主持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在理事中推选召集人,并由召集人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者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一名受托人在一次理事会会议上只能接受一名理事的委托,并且委托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全体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出席理事会议的,视同辞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受托人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理事的反对意见必须记录于会议纪要。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秘书长应当为专职,不能由理事长兼任。不担任理事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1-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可以由主要捐赠人选派,也可由发起组织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任监事的山东航空学院人员视工作需要更替;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程序。
监事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监事不得由理事、秘书长、基金会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兼任。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秘书处开展业务情况,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提出罢免或者解聘理事或秘书长等的建议;
(三)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基金会异常活动情况;
(四)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可以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领取薪酬。
在本基金会领取薪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监事履行职责时产生的必要费用,由本基金会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监事、秘书长,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有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可以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或解聘;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和银行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奖励山东航空学院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
(二)资助山东航空学院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三)资助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事件的特别困难的山东航空学院教师和校友;
(四)支持山东航空学院重点专业、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
(五)支持山东航空学院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六)资助有利于山东航空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七)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开展相关公益资助项目;
(八)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转和开展筹资等相关业务的必要支出。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是指:
(一)接受捐赠额折合人民币在2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单项资助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
(三)在金融等领域进行的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项投资活动;
(四)其他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捐赠和投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的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注册资金法定标准。本基金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一)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二)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三)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四)本基金会开展的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五)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1.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2.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目。
(六)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七)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八)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基金会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基金会的财产不得利用任何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存储。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工作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清算结束之日15日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慈善目的:
(一)有指定用途的,经与捐赠者协商,用于捐赠者指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二)无指定用途的,按照本基金会章程规定,一次性投入相关公益慈善项目;
(三)剩余财产将转入同类教育基金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基金会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五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拥护和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是党在基金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基金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二条 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基金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六十三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四条 本基金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基金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本基金会支持党组织对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2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